金笛短信
 

商标声明



1、左侧为本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左侧注册商标(包括)专用权由本公司合法拥有,受法律保护。


2、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之侵权行为:


(1)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读音相同或近似);
(2) 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
(4) 更换本公司注册商标并将更换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包括读音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凡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公司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